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劳动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李仁红  申维丰  罗雨晴  陆腾达  
已解决问题

电信业务代办员贺先生与永州电信公司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04-27 13:34  悬赏 0  发布者:w13279…… 给我留言 地区:湖南-湖南 回答:(7)
尊敬的各位领导:您们好!
     我从事电信工作十九年了,祁阳电信公司领导说:我现在没有岗位了,回家没有补偿,真冤!!
    我叫贺治美,家住祁阳县梅溪镇杨华村.1997年元月至2012年4月在梅溪镇从事电信代办工作,代办期间各项工作优秀,曾评为星级服务员和优秀代办员.
    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承包潘市支局,担任潘市支局长,三年期间潘市支局各项业务出色完成,由年收入148万的支局上升到238万元,3年增幅了90万元,2014年被评为省级最佳小CEO。
   2015年被调到观音滩支局担任支局长工作,岁末年初百日竞赛活动中业务发展排全市前十,三类支局一等奖。全年任务完成较好。2015年分配任务是196.77万元,实际完成了203.4万元=188+14.4,这14.4万(全县公安四级专线全年收入)2014年被前任支局长纳入了收入,2014年12月在他手里被转网到移动公司,2015年我在T0值数据上亏空了14.4万元,要靠多增收14.4万才能补上。
2016年我竞聘观音滩支局,我按T2值增幅填交了报表,有百分百的把握完成,但不知原因竟聘不成功,第二阶段竞聘刘总对我说:D类员工不能竞聘,没岗位了,要我回家又没有补偿,难道电信公司对招聘人员就这样推卸责任,没有《劳动合同法》了吗?敬请各位领导给予公平,公正的处理为盼!
        员工:贺治美(15348460691)
     请律师给我们这些弱势群体进行法律援助,衷心感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6年04月30日 17时38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关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双方主体资格
    根据劳动法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构成劳动关系中的用工方,自然人不能构成用工方,劳动者则必须是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则非常宽泛,单位和单位之间,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均可构成。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制度、考核制度、奖惩规范等),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劳务关系双方完全平等,仅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三、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员工不占有生产资料,单位对劳动力有支配权。劳务提供者大多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自行组织、安排劳务活动。
    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力,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较强的规律性。
    五、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力具有用人单位生产所必备的生产要素的性质。
    六、劳动关系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的结合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较为稳定和紧密。而劳务关系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特点。
    其次,结合本案来看,您应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对方如果解聘,那么您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
    再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您工作了十九年,应该支付给您两倍的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
    最后,建议您跟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证据提起劳动仲裁。您需要准备以下资料或者证据:1、工资条、工作证等,证明您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证明您的工资。劳动仲裁申请书。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我很满意!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4-30 17:14
申请劳动仲裁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4133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4-30 18:42
初步分析属劳动关系。
回复时间: 2016-04-30 21:07
你们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基本上取决于你们的合同约定,你可以仔细看看合同。
如需帮忙可与我联系。
回复时间: 2016-05-01 09:40
根据劳动合同维权,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2016-05-01 10:21
你好!
1、以你所述,你与电信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代办合同,但实质上这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电信公司应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否则,你可以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电信公司将被处罚和补缴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2、电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依据工作年限支付你双倍的赔偿金。赔偿金依据和标准为《劳动合同法》第46、47、87条,百度可以查询。
3、你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各项保险并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4、如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存在,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时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需要举证劳动关系不存在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这对你很有利。
5、认定劳动关系的理由给你简述一下,可以了解一下。这也是很多法院判决同类案件的理论依据。
(1)从合同内容上看,你们之间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
电信公司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你虽说是电信业务代办员,应当与电信公司签订过电信业务代办合同,虽没见到你的合同,从同类合同来看,该合同对聘用期限、劳动报酬、劳保福利、考核办法、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约定,这些约定,完全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实属劳动合同。
(2)从工作期限看,你们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你工作了19年,这符合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关系一般持续时间较长、较稳定的特征,而在劳务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往往是“临时性、短暂性、一次性”。另外你在该单位接受了单位的工作安排、监督和管理,遵守了被告的安全生产、劳动纪律、作息时间、考核考评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获得了单位的工资、劳保和福利待遇,还多次受到表彰,因此你不仅接受了单位的管理,而且还参与了单位的管理和各种活动,成为了单位的成员。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不是雇请单位的成员,也不必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雇请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人身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因此,你们之间是一种劳动法律关系。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5-01 17:10
1、你们之间属于劳动关系;2、没有岗位,不给你安排工作,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湖南长沙
福建莆田
福建厦门
安徽合肥
河北保定
江苏苏州
北京朝阳区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3526
湖南 长沙
人气:546255
福建 莆田
人气:54269
福建 厦门
人气:124453
重庆 江北
人气:392978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