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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的合同工与企业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官司难胜诉
吉林-吉林 05-06 11:19 悬赏 0 发布者:gongsu…… 给我留言 回答:(0) 你好,王律师。我们105人是在大庆头台油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头台公司)连续工作14年以上的合同制员工。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当时我们还都在岗位上。在2008年3月份头台公司准备与我们续签劳动合同时,我们提出与头台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
于是在2008年5月我们向大庆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结果不支持我们;
2008年5月15日我们请律师起诉到肇源县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1、依法撤销大庆市劳动仲裁的裁决;2、依法判令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3、依法判令被告双倍支付劳动争议期间的应付工资;4、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的其他同工种、同岗位的职工同工同酬。2008年12月13日肇源县人民法院进行判决,驳回105人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我们工作没有连续10年。
2009年1月我们提供养老保险和工资表等证据,上诉到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2009年4月20日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不服一审、二审的判决,于2009年9月17日向黑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院于2011年2月11日向原告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原文:“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1年5月5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审理,到2012年2月15日(九个月)才下达裁决:“发回肇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2012年2月27日肇源县人民法院受理,2012年6月21日、24日、25日开庭审理。2015年3月10日、2015年6月17日开庭审理,也就是将105人分成两批审理裁决。肇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和2015年6月25日下裁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自2012年6月份受案审理到2015年6月份裁决,历时三年。在肇源县法院裁决前,增释明我们变更诉讼请求,即:把“依法判令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我们不同意变更,所以做出以上判决。
我们依然不服,提交材料又上诉到大庆市中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11月16日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又于2015年12月24日向黑龙江省高院提交申请再审请求,省高院于2016年5月4日开庭审查,现在正在等待高院的结果。
我们的案情并不复杂,在再审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已经承认了我们连续工作10年以上,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但法院却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如何续订劳动合同问题应当遵循双方意思自治原则,因协商不成无法自愿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还有劳动争议期间双倍工资的问题,法院也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别等等。
请问王律师,我们现在应该抓住案件中的何处关键点,才能驳斥法院
的审判依据?或者说,下一步怎么做才能彻底胜诉?
到目前为止,经过两个轮回的审判,历时8年,我们真的很迷茫,真心请王律师给予答复。如果你对我们的案件感兴趣,我可以把有关材料寄给你,供你参考。期待你的回话,联系人李云启。
于是在2008年5月我们向大庆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结果不支持我们;
2008年5月15日我们请律师起诉到肇源县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1、依法撤销大庆市劳动仲裁的裁决;2、依法判令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3、依法判令被告双倍支付劳动争议期间的应付工资;4、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的其他同工种、同岗位的职工同工同酬。2008年12月13日肇源县人民法院进行判决,驳回105人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我们工作没有连续10年。
2009年1月我们提供养老保险和工资表等证据,上诉到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2009年4月20日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不服一审、二审的判决,于2009年9月17日向黑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院于2011年2月11日向原告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原文:“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1年5月5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审理,到2012年2月15日(九个月)才下达裁决:“发回肇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2012年2月27日肇源县人民法院受理,2012年6月21日、24日、25日开庭审理。2015年3月10日、2015年6月17日开庭审理,也就是将105人分成两批审理裁决。肇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和2015年6月25日下裁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自2012年6月份受案审理到2015年6月份裁决,历时三年。在肇源县法院裁决前,增释明我们变更诉讼请求,即:把“依法判令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我们不同意变更,所以做出以上判决。
我们依然不服,提交材料又上诉到大庆市中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11月16日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又于2015年12月24日向黑龙江省高院提交申请再审请求,省高院于2016年5月4日开庭审查,现在正在等待高院的结果。
我们的案情并不复杂,在再审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已经承认了我们连续工作10年以上,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但法院却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如何续订劳动合同问题应当遵循双方意思自治原则,因协商不成无法自愿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还有劳动争议期间双倍工资的问题,法院也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别等等。
请问王律师,我们现在应该抓住案件中的何处关键点,才能驳斥法院
的审判依据?或者说,下一步怎么做才能彻底胜诉?
到目前为止,经过两个轮回的审判,历时8年,我们真的很迷茫,真心请王律师给予答复。如果你对我们的案件感兴趣,我可以把有关材料寄给你,供你参考。期待你的回话,联系人李云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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