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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帮忙审查以下我的劳动仲裁申请书!

 11-21 10:43  悬赏 20  发布者:xint52……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3)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性别:男,出生年月:XXX年XX月XX日,民族:汉族, 原工作单位:XXXXXXXXX有限公司,职务:主管 住址:XXXXXXXXX号,联系电话:135XXXXX130。 被申请人:XXXXXXXXX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邮编: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18XXXXXXXXX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0年11月1日-2011年9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0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3500元,相当于4个半月工资。 3、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2007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的社保金。 4、请求单位补发2010年端午节、 中秋节、国庆节和2011年元旦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共计13天法定节假日300%工资报酬。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事实和理由:2007年5月31日我与XXXXXXXXX有限公司洽谈后达成一致,其承诺试用期工资待遇为1800元,转正后根据工龄提高工资待遇。我于2007年6月1日正式进入XXXXXXXXX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技术主管。2010年9月30日合同到期,继续工作,一个月后我曾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以所有员工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都未缴纳为由不同意。2011年10月9日,我曾发出挂号信到公司,以未签劳动合同和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但被申请人未于限定时间支付补偿。 因合同到期后没有继续签订书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为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2010年11月1日-2011年9月30日合计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3000元×11月=33000元。因为是服务行业,所以所有节假日都在上班,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但是自从2010年端午节开始公司只支付了包括2010端午节在内的、 中秋节、国庆节和2011年元旦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共计13天法定节假日的基本工资,因此被申诉人应当补发13天法定节假日的300%的工资,计13天×300%×100元=3900元。且我在工作期间,公司未为我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47条规定,因单位没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为此被申诉人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相当于4个半月工资)13500元,并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限期为我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望仲裁庭支持我的上述仲裁请求,及时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X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201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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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以上申请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都有效,请指明需要修改的地方!有什么好的建议!谢谢大律师了!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11月21日 13时08分
将仲裁请求提全面,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问题,可电话联系律师。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1-21 10:59
大体上可以。有关数据的计算可能有误。第三项、第五项请求不属于仲裁范围。粗看一下的意见,不一定对,仅供参考。
回复时间: 2011-11-21 13:18
建议带上资料与律师进一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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