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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金赔偿中的利息问题

辽宁 11-18 10:13  悬赏 20  发布者:朝花夕拾 给我留言  回答:(2)
想向您咨询一下:我家的房证未能按售房合同中约定的日期办下来,经起诉开发商现已胜诉,并已强制执行赔偿。但现在在赔偿中有个问题就是,延期办证的违约金计算没什么问题,但区级法院一审判决时裁定我们胜诉并要求开发商按售房合同赔偿违约金,并按同期贷款利率加倍赔偿利息,市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现在执行阶段区级法院在计算利息时说是按中法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违约金的利息,与违约金的计算期间不一致,想请教你一下这样做是正确的吗,法律规定应该怎么计算利息赔偿的时间呢?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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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1-18 10:25
答:正确的是按同期贷款利率加倍计算;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利息,确定以前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回复时间: 2009-11-18 12:06
正确的。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八条(迟延办证)第二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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