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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内公司单方更改工作内容是否违约

辽宁-大连 10-26 00:17  悬赏 30  发布者:seatig……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朋友在某外资企业上班6年,今年8月份签署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至今未发给她,前几天公司与她谈,希望让她更改工作内容,将原来两项岗位职能减为一项,朋友未同意,但公司仍坚持通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但该公司并未有书面东西,而且未经我朋友同意就召集开会宣布.公司是否违反劳动法.我朋友可否得到违约赔偿并离开公司.谢谢!
问题补充:
我朋友可否依据此条款,提请劳动仲裁,与公司解约并得到赔付,同时另有一同行公司邀请她,她与现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但公司未支付保密费,请问她可否与现公司解约后直接到另同行处就职,还是将档案关系暂时转入街道?事急求帮助,不胜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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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0-26 12:29
请将资料带上当面咨询律师为好!
回复时间: 2008-10-27 18:42

 1、未交付书面合同不构成解约的法定事由。2、未支付保密费,可以不受保密协议的约束。档案关系可以放在单位,也可以放在人才管理机构或者接到办事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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