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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

河北-廊坊 12-06 23:16  悬赏 20  发布者:Pandab…… 给我留言  回答:(0)
05年7月底进公司,先后与公司签订过三次劳动合同。第一次为固定期限从05年7月29日到09年1月31日;但第一次合同未到期,08年3月20日,公司要求改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在10年10月31日,公司(集团)又由于内部法人变更,从新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现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工作年限的折算上出现了分析,公司主张按照08年1月1号开始实行的劳动合同法,工作年限折算为6.5个月的经济补偿。员工主张08年后按照劳动合同法折算为4个月经济补偿,08年以前折算为3个月经济补偿(依据08年以前适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不满一年按一年算)。
请问各位律师朋友,以上两种主张法律上会支持哪个?
问题补充:
也就是说公司主张按照6.5个月进行经济补偿,员工要求按照7个月进行经济补偿,请问谁的更有法律依据,你们主张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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