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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补偿问题

陕西-咸阳 12-07 23:04  悬赏 20  发布者:bbbpo 给我留言  回答:(2)
律师你好!
 一.2011年7月入司,公司未提供劳动合同。
 二.2011年11月初人事口头通知第二日即可离职,当月28日应发9月26日~10月25日期间工资,公司以盘点为由(已盘点20多天)拒绝发放。
 三.12月6日公司表示最迟12月7日发工资,但7日仍以盘点为由拒发工资。
 请问,此种情况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可否?如通过仲裁,可获得什么样的补偿,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07 23:27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们,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3,你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4,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平时加班工资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
    5,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回复时间: 2011-12-08 05:05
1,8月开始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2,可以解决。补交社保,支付工资,以及双倍工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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