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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12-08 20:56  悬赏 5  发布者:雪漠行者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3)
您好,我是某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2011年6月20日进入该工厂工作,现在要离职,按照公司劳动合同(合同没有给员工,约定试用期为30天)员工辞职提前30天提交辞职申请。我于2011.11.30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而公司却通知我于2011.12.10办理离职手续,请问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属于违约行为,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经济补偿。谢谢 
2、我于2011年6月20日进入深圳某工厂工作,当时合同约定底薪为深圳市最低薪资标准1320元,而加班费工厂却一直以1100元底薪的标准来计算,请问工厂这样做是否违法,如果维权我要出具哪些证据。全厂所有员工都是这样计算。共两点 问题,请给一个详细点的答复,以及解决方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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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广东-深圳]
  • 张勇律师
  • 电话:13418954058
  • 94352积分
回复时间:2011年12月09日 08时34分
1,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
2,加班费工资应以1320来的标准来计算,公司这一点是不合法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虽然对第一点还有疑义。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08 21:00
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1-12-08 22:03
可以要求公司补偿,也可以主张加班费。协商不了,可申请劳动仲裁,如有问题,可联系律师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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