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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咨询

湖北-随州 12-16 10:13  悬赏 0  发布者:may112…… 给我留言  回答:(1)
您好!我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我今年应聘了一个事业单位,是通过当地的人事局统一招考应聘的。九月份当地人事局就把聘用的红头文件下达到单位,但单位一直没有通知上班,直到十一月份才上班,这是否违犯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
2、我与单位签了一年的试用合同,这合法吗?是否在一年中我都要拿试用期的工资?
3、还有在十二月份单位发放降温费和取暖费及妇女卫生费,(我是女的),去领时说没有我的,这也是否违犯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这一年试用期间,是否我不享有正是员工的待遇?

请尽快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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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16 11:27
第1个问题:不违法。
第2个问题: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3个问题:不违法。试用期与正式员工的待遇是有所差别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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