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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劳动法本科案例分析题

广东 06-22 00:07  悬赏 0  发布者:zyt748…… 给我留言  回答:(1)
申请人:姚某,上海人。
 被申请人:某贸易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8日姚某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销售主管工作,与被申请人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10月8日至2013年10月31日,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月工资为1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为9500元,被申请人以上海分公司注销为由辞退申请人,被申请人拒绝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及相关费用,申请人赴深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出以下仲裁请求: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0元;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12000元;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因处理劳动仲裁而产生的上海往返深圳的交通、住宿、餐饮、误工费用及律师咨询费,预计10000元,以实际发生为准;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7月、8月和9月的差异佣金10000元。5、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6月至9月、2013年6月至9月高温补贴1600元。6、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9月工作期间的通讯费(手机费)270.74元。
申请人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快递单、通讯录、外出证明、联通账单、工资差异证明等六份证据。
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于2011年10月8日入职美康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但由于公司经营战略的调整,董事会决定关闭上海分公司,被申请人分别将关闭分公司的消息以电子邮件、书面通告及会议沟通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双方的劳动关系与2013年9月30日正式终止,而非申请人所称的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依法定程序和规定与申请人终止了劳动关系,而由于申请人单方违反约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接手续而导致未能领取经济补偿金,责任在于申请人。至于申请人提出的其他请求均无法律依据,为不合理诉求,请求仲裁委驳回其不合理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提交了董事会决议、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邮件通知、工资表共五份证据。
审理查明:申请人姚某于2011年10月8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抬头注明是深圳市美康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盖章是深圳市美康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入职美康雅上海分公司,工作岗位是销售员,合同约定每月6500元,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10月8日至2013年10月30日。2013年9月被申请人注销了上海分公司,并于2013年9月16日提出于2013年9月30日与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双方一致确认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上一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为9224元。工资发放清单有的月标明有佣金,有的月份没有。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发放过高温津贴。双方一致确认申请人2013年9月的通讯费用为270.74元,被申请人愿意支付。
请针对以下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作出分析:
第一,申请人与深圳公司还是与上海分公司有劳动关系?
第二,双方是劳动合同解除还是劳动合同终止?
第三,被申请人是否应该支付佣金?
第四,被申请人是否应该支付高温津贴?
第五,本案深圳仲裁机构是否有管辖权?
第六,本案申请人提出的交通费、律师费应如何处理?
第七,本案是否是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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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6-22 16:25
劳动合同盖的章是什么
追问:

合同盖章是深圳市美康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就不知道是与合同抬头并入职的分公司有劳动关系,还是盖的总公司的章的总公司有劳动关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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