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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法和工资计算

广东-东莞 07-12 20:42  悬赏 0  发布者:流星雨168…… 给我留言  回答:(0)
您好,我想问一下下面几个问题,希望能得到您的解答:
1,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这条不是很理解,如果超过了会怎么办?
2,我的工资计算方式是:底薪+技能+绩效+加班费,如果厂方因我已辞职,而故意绩效、技能不给或明显少给是否有违劳动法?
3. 我们厂的厂房是铁皮房,气温很高,厂里并没有什么明显的降温措施,也没有给高温补贴,这样是否有违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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