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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劳动法

 02-05 00:13  悬赏 0  发布者:tnt200…… 给我留言 地区:江西-赣州 回答:(3)
你好,律师.我与一家私营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甲方,我为乙方.其中合同中有这么一条;乙方如要解除劳动合同而末提前30天通知甲方的,或者自行离职的,以乙方日工资为标志,以合同到期日计算,每提前一天应支付甲方1天的工资作为损失补偿.若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请问律师这一条合理吗?在法律上有依据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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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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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02月05日 11时27分
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提前30天辞职并无经济补偿,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随时通知单位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05 05:05
因为这是你们合同的约定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是有效的.而且这条款也是有限制条件的,既监视你要辞职提前30通知就行了,不要擅自离职就好.
回复时间: 2012-02-05 17:54
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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