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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订不合理制度且无故克扣工资

 02-17 08:34  悬赏 0  发布者:xwvcd 给我留言 地区:福建-厦门 回答:(1)
我自2011年6月份起在厦门某企业从事平面设计工作,工资为2300元/月。2012年一月份,工资将所有人薪资调整为1100元,按照我合同中的原工资,剩下的1200元作为公司说是绩效考核工资。
    一月份我并没有延误工作,也没有在其他方面造成公司损失,公司却无故扣我绩效分,导致实收工资减少170多元,我向公司提出质疑,没得到合理答复,公司负责人也说不出我哪里做错了。
    且公司在制订所谓的“绩效考核表”上的考核选项,均为主观判断选项。这意味着即使员工没有犯任何错误,公司如果想少给你钱,只要把那些分数扣掉即可,个人认为这明显对劳动者不公平。
    “绩效考核表”当中的扣分项大部分都与公司原本的规章制度重复了。例如考勤:按正常规章制度请假一天,那么当天工资会在当月工资结算后扣除。可如今绩效考核上还要再扣一次,这意味着只要有员工无全勤、或者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的时候,公司除了扣罚损失部分外,之后计算绩效时又可以再扣一回。这对劳动者显然是不公平的。
    请问这公司是否涉嫌劳务欺诈?制订的所谓“绩效考核表”是否合理合法?如果公司目的是用这种手段逼劳动者辞职、或者以劳动者不愿接受公司管理制度而辞退劳动者,我是否能要求公司赔偿?
    迫切希望得到您的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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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02月17日 08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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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先谢谢您!
再请问,公司为了避税,当初与员工签订上报予劳动局的合同中标记工资为1100元,所有员工都一样。可实际上迄今为止员工工资都是按双方协定取得。那么,在要求赔偿的时候,是不是只能根据上报劳动局合同中工资标准来索赔?如果希望根据实际每个月应发工资索赔该怎么做?PS:我保存有最近两三月工资条。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评论者:陈福猛律师
时间:2012-02-17 11:47
对于工资构成可以约定。

单独约定。
评论者:xwvcd 给我留言
时间:2012-02-17 12:33
约定只有口头约定,没有另外签订合同书。但有过往工资条,是否可以作为凭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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