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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职人员遗属生活救济费事宜

山东-淄博 02-19 01:36  悬赏 20  发布者:wgz196…… 给我留言  回答:(1)
律师你好:
我父亲2009年12月去世,工作时间从1958年至1980年,当时因身体有病,根据国务院104号文办理的退职手续,现在我母亲(遗属)已70多岁,农村户口,没有生活来源,现咨询一下遗属是否应该享受生活补助费,如何办理。
当时父亲去世后将死亡证明等资料都交给我们单位的相关部门,退休金又发了6个月后社保部门找到单位要追回,理由是退职人员死亡没有这个待遇。我们也查询了1953年政务院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提出异议他们都没有说明和答复。我们不明白将一生三分之一时间用于社会主义建设的老工人,就因为是退职就殃及遗属而没有起码的生活费,是他们贡献的时间短吗?是因为他们的贡献不足与支付遗属的补助金吗?我们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体现在哪?我们不明白!

华电淄博热电有限公司
王桂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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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19 08:11
答: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百分之三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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