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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建筑公司做木工活和当木工管理18年因木工活解到被公司总经理口头、无经济补偿、未缴18年社会保险和

甘肃-天水 02-21 20:43  悬赏 0  发布者:五龙啸嘲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于1994年2月27日(农历正月十八),经人介绍进入天水市某某建筑公司做木工活。其间做木工活8年,2002年开始当木工管理至今10年.18年来只是四年前签过几次合同,是每年一份的固定合同,签完后被他们都收回,本人没有保存一份。2012年春节过结束,我等公司通知何时上班,但公司一直没有通知,我于2月7日(农历正月十六四)主动打电话询问总经理。总经理说:“今年年初会议决定木工活解到(也就是说木工活停了),让我到工地上去,并说管理人员满着呢,只能干劳力活,具体哪个工地、干什么活到现在没有另行安排,只让我看哪里能干,他再安排,而且说工地不去就歇了(意思是辞退了)。这是不是违法辞退。我从37岁干到55岁,由壮年变成老年,现在常因劳累腰腿痛,在建筑工地干不成体力劳动。再说,在干木工管理10期间,每年带领4、5个木工给公司创收10多万的纯利润,对公司机械非常爱护,节约用电、对木材常常精打细算,从不浪费,无一起无重大事故。
请问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相关法规是不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违法辞退.
   请求:
 1.因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未缴18年的社会保险,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该公司应付我18年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我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经济纠纷的范畴(单位不能拿这个说法和稀泥),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关系,相关的赔偿问题仍然要在《劳动合同法》的范畴内解决。具体一点说,除了上面提到的18年工资的补偿金之外,根据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和《劳动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不能辞退。即使辞退还有支付经济补偿的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还能得到19个月2011年的平均月工资。
  4.补缴18年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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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2-21 22:03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上班或要求赔偿。
双倍工资,从08年2月至12月期间的,之后 视同成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补社保。
回复时间: 2012-02-21 20:45
你好,搜集证据申请仲裁吧。
追问:

晚上好,证据材料没有,只有最近两年的工资卡。

回答:

你好,工资卡可以作为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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