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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性裁员的问题

 03-08 14:53  悬赏 30  发布者:ctp198……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杭州 回答:(3)
因企业生产困难,需要裁解部分人,请问一下老师,裁员需要走哪些程序,裁解的人员是不是由企业说了算,打个比方,有几个是退休返聘人员,有几个是30多随的人,我们是不是只能裁解退休返聘的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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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0年03月08日 17时20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生产困难进行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QQ:79347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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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15821783104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3-08 16:48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回复时间: 2010-03-09 17:56
可参阅劳动合同法规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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