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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福建-福州 05-09 16:48  悬赏 0  发布者:zgw607 给我留言  回答:(3)
你好,想问一下劳动合同快到期,没有什么原因,公司是否有权利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有享有赔偿。按年限给予赔偿,谢谢!
问题补充:
合同12年7月31日到期,公司提前1个月通知不签订合同。劳动者是否还是享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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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5-09 16:57
到期不续签的,应支付你经济补偿,补偿年限自08年起算
回复时间: 2012-05-09 16:49
要求签订,否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偿等。
回复时间: 2012-05-09 16:54
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了,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我的补充: 2012-05-09 17:03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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