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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解除

浙江-杭州 05-12 15:00  悬赏 10  发布者:石某 给我留言  回答:(7)
目前员工在企业中随意解除合同的现象很普遍,为了约束员工随时离职,我想在合同中加入
三、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根据造成的后果须赔偿甲方各类损失费壹仟伍佰圆至伍仟圆整,最低赔偿金额不低于壹仟伍佰圆。
   我加这样一条能行不?是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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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12 16:20
增加员工归属感,提高待遇,这样才是根本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7966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5-12 20:20
赔偿的约定无效
回复时间: 2012-05-12 15:07
企业要举证这个损失。
追问:

请问那我们应该怎样控制员工随意来去呢?谢谢

回答:

企业可以聘请长期法律顾问来完善这个问题。可以详谈。
QQ1035911673.或者来电13588166325.

回复时间: 2012-05-12 15:10
要根据实际的损失计算,这样约定还是有一定问题
追问:

请问比较完美的约定应该如何定?

回复时间: 2012-05-12 16:30
基本没有好的法律行为来控制员工随时辞职。
回复时间: 2012-05-13 18:54
赔偿的约定无效
回复时间: 2012-05-13 21:39
赔偿的约定无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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