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01 生效日期: 1999-04-01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组部、国家经贸委《“九五”期间全国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纲要》精神,现提出加强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的意见。
  一、培训目的与意义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已成为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加强培训,提高中小企业管理人员素质,是提高中小企业管理水平、促进其适应市场的有效途径,是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一项战略性举措,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确保我国经济适度增长、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培训对象、内容与形式
  (一)培训对象
  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培训要打破所有制界限,不仅要积极面向国有中小企业,同时要面向其他经济成份的中小企业。中型企业的培训对象主要是厂长、总经理、董事长等领导人员以及后备领导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小型企业的培训对象主要是厂长、经理等。
  (二)内容与形式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应以系统的工商管理培训为主,适应性短期培训、国际合作培训等与之配套。重点学习产品开发、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经济法规等工商管理方面的知识,在学以致用、务求实效上下功夫。
  1、工商管理培训。开展以工商管理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系统培训,对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顺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也是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培训。工商管理培训设计严谨,内容丰富,在具体组织实施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经贸委制定的《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培训指导性教学方案》(附后)执行。已经开展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培训工作的地区要总结经验,加大力度,逐步深化;尚未开展的要尽快启动这项工作。各地经贸委也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将工商管理培训作为特色培训精心组织、长期坚持。
  2、适应性短期培训。为培养中小企业管理人员不断提高对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宏观经济政策、改革方案的理解和适应能力,要根据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和加强有关专题的短期研讨和培训。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培训;资源深加工型中小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培训;出口创汇型中小企业的外经外贸知识培训;与大企业配套的中小企业相关专业知识培训等。
  3、国际合作培训。开展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培训,要更加广泛地拓展引智渠道,在有关部门指导下,运用国外培训资源,为中小企业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管理经验、熟悉有关国际惯例、有效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培训形式要灵活多样。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培训工作要求,结合各自情况,积极探索既有利于提高培训质量,又有利于解决工学矛盾的培训方式。有条件的培训机构也可试行“网络教室”、“远程教育”等新型培训方式。

  三、政策与措施
  (一)依托现有培训基地,优先提供各类培训服务。现有培训基地,即国家经贸委培训序列的企业管理培训中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已经认定的承担工商管理培训任务的214所资格院校(中心),应充分发挥优势,合理调整培训结构,在继续认真完成国有大中型企业管理人员培训计划的同时,努力为中小企业管理人员优先提供工商管理培训、创业培训等各类培训服务。有些培训任务繁重的地区或部门在充分利用现有培训基地的前提下,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国家经贸委审定承担国有大中型企业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培训任务的资格院校(中心)的办法,择优认定一些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基地。对现有培训基地和新认定的培训基地都要加强管理,定期评估,促使其完善办学条件,优化培训环境,提高培训质量。
  (二)与人力资源开发及企业管理总体规划密切联系,增强培训的延伸作用与有效性。培训要同中小企业人才测评与推荐紧密结合起来,在完善和发展管理人才市场方面发挥延伸作用;也要同中小企业咨询、诊断及制定发展规划等结合起来,努力拓展培训的直接有效性。国家经贸委培训序列的企业管理培训中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要在现有基础上扩大服务范围,有条件的可尽快筹建企业管理人才评价与推荐机构,以便更好地发挥培训作为中心环节的作用,激发培训活力,为中小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支持和服务。
  (三)坚持组织动员与自愿报名相结合。开展中小企业培训要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广泛动员,但不要沿用传统的调训方式。要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机制,逐步形成政府宏观调控、中介机构服务、院校自主办学、企业自主培训、学员自主择校的新型培训格局,吸引更多的中小企业管理人员自愿参加培训。
  (四)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84号)规定,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以及滥设培训中心等现象,确保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质量、信誉和严肃性。
  (五)加大培训经费投入。各级财政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要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并逐年增加经费投入比例。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多渠道筹措培训经费,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可能的情况下,中小企业也要多安排一些必要的经费投入,踊跃参加有关培训或组织自主培训。

  四、领导与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培训,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经贸委负责统筹规划,重点制定工商管理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并组织编写有关教材和师资培训,加强督促、检查、指导、服务;各省(区、市)经贸委根据国家经贸委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对所属中小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也要认真规划并组织实施,考虑到行业特点和就近培训的需要,经与地方协商后,也可组织跨行业、跨地区的培训。
  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培训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经贸委要主动与组织、人事、财政、教育等部门协调一致,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附: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培训指导性教学方案附件:       
  根据中组部、国家经贸委《“九五”期间全国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纲要》,为提高中小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增强中小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支持和服务,制订本教学方案。
  一、培训目标通过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小企业管理人员队伍,使更多的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系统地掌握现代工商管理基础知识,提高经营决策水平和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二、培训对象
  1、中小企业领导人员,即厂长、总经理(经理)、董事长等;
  2、中型企业后备领导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
  三、培训内容与要求
  1、根据当前中小企业管理人员现状和企业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培训内容上,要重点安排生产管理、市场营销、财务会计、技术进步、经济法规、金融知识等课程。
  2、培训中要注重转变观念、更新知识、提高整体素质、培养综合管理能力,使培训更具时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3、培训课程共设14门,其中主修课程8门(总授课180学时),分别为:企业资源配置一学习管理经济学(30学时)、中小企业生产与质量管理(25学时)、中小企业会计报表与分析(15学时)、中小企业财务管理(25学时)、中小企业市场营销(25学时)、经济法(20学时)、企业技术进步与产品开发(20学时)、中小企业经营战略管理(20学时)。各门主修课程的授课时数,均指课堂教学的实际时数,不包括自学时数。其他6门列为自学课程,分别为:中小企业制度与市场经济、中小企业信贷与税收、中小企业国际贸易实务、中小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有关金融知识和企业的领导艺术。
  4、各地在执行本教学方案时,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对主修课程以外的课程设置作适当调整,也可增设若干课程或专题讲座。
  四、培训方式
  1、各培训单位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有效方式进行培训,将集中脱产培训与倡导自学相结合。集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半月。
  2、中小企业工商管理培训须在经国家经贸委或各省(区、市)经贸委认定的资格院校(中心)进行。
  五、教材为便于检查与考核,中小企业工商管理培训应统一使用国家经贸委培训司、中小企业司和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组织编写或推荐的系列教材与辅助教材。各地目前使用的教材,学员反映确实较好的,在一定时期内可作为辅助教材使用。除此之外,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换用其他教材。
  六、教学方法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突出学以致用,积极推行启发式、研讨式和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授课内容应少而精,注重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防止出现“走过场”等形式主义的作法。
  七、考核
  1、坚持严格考核。考核形式分考试与考查两种。为保证培训质量,8门主修课程中,必须有3门为考试课,其它课程亦需进行考查。
  2、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四级记分:优、良、及格、不及格;考查课程的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3、学员结业前必须运用所学到的现代工商管理知识,在教师指导下撰写一篇与本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密切结合的论文。论文应对本企业的未来发展提出独到见解。
  4、考试不及格或考查不合格者,应予补考。
  八、结业与发证
  1、学员修完本教学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及格与考查合格,认真撰写并提交论文,即为结业。
  2、经省(区、市)经贸委审核验印,由所在资格院校(中心)发给结业学员“全国中小企业工商管理培训证书”。凡已通过培训取得各地区、各部门印制的中小企业工商管理培训证书者,可由其上级培训主管部门统一换取国家制作的证书。
  3、“全国中小企业工商管理培训证书”由国家经贸委培训司统一监制。

 
1999年4月1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