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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24 生效日期: 2005-11-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汴政[2005]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驻汴单位:
  为了合理开发、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5)543号)和《关于调整开封市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5)1098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对全市水资源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征收范围、方式
  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用水户(不含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均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方式:因这次标准调整,城市公共供水用水户增加的水资源费,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供水环节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代为征收;自备用水户水资源费,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取水环节征收。
  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单位的收入监管,确保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和及时上缴财政。
  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全市城市公共供水用水户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在现行分类水价基础上,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按0.15元/立方米征收,其他用水按0.25元/立方米征收。
  (二)自备取用水户取用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25元/立方米。
  (三)疏干排水再利用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20元/立方米。
  (四)自备取用水户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附表。
  三、水资源费征收手续费按1%执行。
  四、水资源属于行政性收费,此次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征收范围新增加的水资源收入,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确保市及各县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上缴任务的完成。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和《票据准用证》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否则,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同时可向当地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六、对享受城市低保的人群,在低保标准未提高之前,暂不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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