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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九五”期间国家技术改造重点项目招标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16 生效日期: 1996-12-16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加强国家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的招标工作,现将《关于“九五”期间国家技术改造重点项目招标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为提高技术改造投资质量和效益,保证国家重点技改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招标与技改工作的结合,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招标工作
  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招标投标,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导向作用,保障资金使用合理有效,对加强宏观调控,优化投资结构,降低投资风险,提高设备采购的科学性具有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九五”期间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特别是二期“双加”的招标投标工作,各部门、各地区技术改造管理机构应积极推进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支持招标为企业技术改造服务。

  二、项目招标原则
  招标投标要坚持慎重稳妥、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坚持充分尊重企业自主决策权、提高投资质量和投资效益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操作程序并在公证机构监督下进行。

  三、项目招标试行范围
  (一)不属专有技术,有多个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设备制造商的项目;
  (二)对调整行业产品结构意义明显,在一定时期内有多个企业进行同类产品技术改造并需引进国外先进机电设备的项目;
  (三)利用国外金融组织(世行、亚行、日本协力基金等)贷款进口机电产品(不包括贷款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四)具备招标条件并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基础产业领域内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五)国家经贸委确定的需要进行招标的竞争性领域技术改造项目(主要为避免重复建设、重复引进;可在一定时期内的“热点”投资领域中选择)。

  四、组织领导
  国家经贸委负责对招标工作的领导,委托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制定技术改造项目招标管理办法并指导具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负责本地区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投标的协调管理工作。
  各招标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一号令《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标书的编制工作,规范招标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要及时总结招标工作经验,通报招标进展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中国机电招标中心和国家经贸委技改司反映。

  五、本《意见》的解释权属国家经贸委。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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