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发[1986]253号
国家经委:
你委经科[1986]544号文《关于申请技术开发贷款继续贴息与增拨贷款额度的函》收悉。
关于增拨一九八七年技术开发贷款额度问题,我行已以银行复[1986]232号文作了答复。
关于“七五”期间技术开发贷款利息补贴问题,我们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对一九八七年发放的四亿元技术开发贷款,可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委、中国工商银行(86)工银字第74号文件规定的贴息标准办理,一九八七年以前发放的但未收回的技术开发贷款的贴息办法,仍按(86)工银字第74号文件精神办理;对已经到期而未收回的和收回再贷的技术开发贷款,人民银行不再补贴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