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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B章:印花税(指明文书)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2 生效日期: 2004-08-02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2/08/2004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指明的文书 版本日期 02/08/2004

除附表第2部所列的例外情况外,现为施行本条例第18F(1)条而指明该附表第1部所列的文书。

附表 版本日期 02/08/2004

[第2条]

指明的文书

第1部 为施行本条例第18F(1)条而指明的文书

项 文书

1.根据本条例附表1第1(1)类可予征收印花税的售卖转易契及(在根据该附表第4类可予征收印花税的该转易契的复本或对应本是与该转易契包括在同一项根据本条例第18F(1)条提出的加盖印花的申请内的情况下)该复本或对应本

2.根据本条例附表1第1(1A)类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及(在根据该附表第4类可予征收印花税的该协议的复本或对应本是与该协议包括在同一项根据本条例第18F(1)条提出的加盖印花的申请内的情况下)该复本或对应本

3.根据本条例附表1第1(2)(b)类可予征收印花税的租约及(在根据该附表第4类可予征收印花税的该租约的复本或对应本是与该租约包括在同一项根据本条例第18F(1)条提出的加盖印花的申请内的情况下)该复本或对应本

第2部 例外情况

第1部所指明的文书不包括符合以下说明的文书─

(a)根据本条例第13条提交以供裁定的;

(b)附随根据本条例第V部提出的印花税豁免或宽免的申请的;或

(c)附随根据本条例第52条提出的印花税减免或发还的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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