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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2006年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5 生效日期: 2006-01-25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6]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建委、市经委、市市政委、市交委、市教委、市卫生局、市农机局、市安监局制订的《重庆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实施方案 
 
  近年来,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大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流、物流、车流及车辆、驾驶人数量大量增加,一些地区道路交通拥挤和堵塞日趋严重,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一部署,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组织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方针,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切入点,全面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通过抓好源头、完善设施、广泛宣传、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努力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更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组织领导 
  在市委、市政府和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的领导下,由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建委、市经委、市市政委、市交委、市教委、市卫生局、市农机局、市安监局主管领导为成员,统一协调和指挥全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各项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公安交警总队,由交警总队总队长陈洪刚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具体协调和日常督促、检查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按照全市总体部署和要求,抓好辖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区"的各项工作。 
  三、工作目标 
  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通过三年的努力,使各区县(自治县、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达到: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有序畅通,管理水平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交通事故减少。 
  具体目标是:建立完善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倒查追究制得到落实;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信号灯等设施得到进一步完善,事故多发路段得到有效治理;交通安全执法严格、公正、公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公路严重交通堵塞明显减少,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责任落实,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管理进一步加强;县乡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得到改善;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一步深入,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增强,交通守法率明显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由高发到基本遏制并逐年下降,全市杜绝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远郊区县(自治县、市)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主城区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 
  四、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履行交通安全责任 
  1.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并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2.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2006年3月底前,成立道路交通管理协调领导机构,由政府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区县(自治县、市)长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机构下设的社会安全稳定办公室要配备专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3.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2006年年底前,依据国家和市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明确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目标。 
  4.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政绩考核内容,落实责任,兑现奖惩。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严格实行问责,坚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职责。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6.加强扶持农村客运发展,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减免税费等方式,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方便农民出行。优化农村客运运力结构,采取"滚动发车、线路整合、区间调配"和开通"学生班车"、"赶场班车"等措施,科学调配运力,提高农村客运安全管理水平。 
  (二)强化交通安全知识普及 
  1.组织开展"五进"宣传。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落实各有关部门宣传教育职责,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五进"工作。 
  2.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要在中、小学校法制和德育教育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内容,并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操行评定。 
  3.扩大宣传覆盖面。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通过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上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目,电信部门要通过发布短信等形式,宣传交通安全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开展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4.建立基层宣传网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机构要在行政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共场所普遍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在乡镇、街道下设的社会安全稳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5.执法与宣传相结合。公安部门要在车管所(分所)、驾驶人考试场、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等窗口,展出和播放宣传挂图和光盘,在有条件的交警执勤岗点展出宣传挂图。加强对社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指导,将辖区内交通事故案例汇编提供给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机构及社区、单位、学校等。农机部门要结合农时特点,采取适合农村特点的有效形式,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管理责任的调查处理力度,严肃追究行政监察对象失职、渎职责任。 
  (三)严格道路通行管理 
  1.集中整治重点违法行为。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继续深入开展超速和客车超员违法行为整治、无牌无证车辆治理、货车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集中治理、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等行动。 
  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对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客、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加强对主要干线道路和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易发路段的交通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测速仪、酒精检测仪和电子监控等设备,及时查纠交通违法行为,疏导交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2.规范城区交通秩序。公安、建设、市政等部门要加强静态交通管理,规范停车场(站)秩序,严格道路占用、挖掘审批程序,会同有关部门清理非交通占道。加强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管理。 
  3.严格客运班线运行安全管理。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查禁客运班车通行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和9座以上客运班车通行四级以下(不含四级)乡村道路。 
  4.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公安、交通、质监、商贸、安全监督等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销售、运输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强化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等容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单位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监督,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审批,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车辆的路面检查力度,消除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事故隐患。 
  5.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公安部门要在机动车保有量大、县乡道路里程长、车辆通行流量大、事故多发的重点乡镇建立交警中队,加强对县乡道路的管控。充分发挥乡镇安全专管员、安全协管员和农机监理人员的作用,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基础工作,协助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和加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制止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渝办发〔2005〕171号)的要求,大力推行乡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有奖制度。2006年5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方案,全面组织实施。 
  6.完善快速抢救机制。卫生、公安等部门及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制定危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主城区2006年5月底前、远郊区县(自治县、市)2006年年底前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网络。 
  7.加大科技设施和装备投入。要将交通管理科技设施和装备建设纳入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积极推进公路监控系统建设,2006年底前,要在全市省际道路交界处全部安装电视监控系统。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在区县(自治县、市)交界处和城乡结合部安装电视监控系统。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备酒精测试仪、雷达测速仪等装备,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1.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发证的监督检查。交通、农机、公安部门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2006年3月底前增加驾驶人安全知识、实际道路驾驶、紧急救护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内容,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农机、公安部门要严格驾驶人的考试和发证工作。按照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发证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 
  2.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质监、公安部门对检测站实行定期抽查,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等问题的检测站,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3.落实"三关一监督"。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安全行车日志制度。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交通部门要在督促运输企业完成"两客一危"车辆(高速公路客车、超长班线客车、危化品运输车)安装使用GPS监控系统的基础上,支持、鼓励运输企业按规定在客运班车、重型货运车辆安装使用行车记录仪或GPS监控系统。 
  4.加强超长途客运班车和节假日客运包车安全的安全监管。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快超长途客运班车和节假日客运包车运输安全的对策研究,完善源头监管和路面监控措施,严防特大恶性交通事故。 
  5.加强低速货车和拖拉机安全管理。三轮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车辆档案及驾驶证档案交接后,公安部门要将三轮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纳入日常管理,严格车辆、驾驶人的定期检验、审验。农机部门切实把好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登记、检验关,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监管。 
  6.规范校车管理。教育、公安部门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2006年3月底前建立校车和中小学幼儿园承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7.实行管理信息共享。公安部门要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完善车辆、驾驶人管理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系统,要与交通部门建立交通违法通报和查处反馈制度,定期向交通部门提供客运企业、客运车辆、客运驾驶人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客运驾驶员,由交通部门责令运输企业对其进行教育、调离驾驶岗位、解聘等处理;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客运驾驶员,由交通部门依法取消从业资格证,三年内不得驾驶客运车辆;一年内有3次以上将超员客运车辆放出站的客运场站,由交通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降低客运场站资质等级。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拖拉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登记、驾驶证办理信息以及保有量情况。公安部门要定期向农机部门通报上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和驾驶人违法、处罚情况,对记分达到12分的,及时督促驾驶人到农机部门参加学习和考试。农机部门要将学习、考试情况及时反馈公安部门。 
  (五)完善道路安全设施 
  1.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交通部门要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和整治力度,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要进一步深化和延伸"生命工程",逐步完善旅游道路、县乡道路和桥梁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将事故多发路段的有关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 
  2.完善公路安全设施。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逐步完善已有公路上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时,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3.改善城区交通设施。公安、建设部门要制定并实施城区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设置方案。按照畅通工程的要求,年底前完成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停车场规划设置等。 
  4.解决重点路段、路口的安全隐患。重点在区县(自治县、市)周边二级以上等级公路、主要旅游道路上设置限速、让行、指路标志。对交通事故多发的路口,特别是学校周边路段实行综合改造,完善警示标志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五、考核评价 
  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根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定的《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指导区县(自治县、市)制定创建"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标准和具体的评价办法,并组织对创建活动进行评价,重点考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及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水平、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等内容。 
  按照评价标准,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创建活动进行初评,评价结果报市政府。市政府对达到复评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进行组织复评,并将复评结果报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对达到复评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进行抽查。市政府将公布复评、检查结果,并进行总结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日常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达标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创建活动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管理合力。要加强区域协作,强化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提高道路交通整体管理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政府和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进行检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对创建活动情况组织明察暗访,并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指导,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推动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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