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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非会员理事及监事遴选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30 生效日期: 2004-10-3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金管证四字第0930005152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四字第093000515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遴选之非会员理事及监事,须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一、国内外大学或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毕业,担任证券、期货或金融相关机构经理或相当职位以上职务合计五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二、于国内外大学或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担任教授或副教授,讲授证券、期货、投资、财务金融、会计、审计、经济、管理或法律等相关课程合计五年以上,声誉卓著者。

三、曾任证券、期货或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经验合计五年以上,并曾任简任职以上或相当职务,成绩优良者。

四、执行会计师或律师业务合计五年以上,声誉卓著者。

五、熟稔证券、期货或金融管理业务,着有专门著作或研究报告,声誉卓著者。

第3条 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遴选之非会员理事及监事,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年满六十五岁者。

三、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或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之负责人、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或业务人员或其它有利益冲突者。

四、其它事实足认有不适任之情事者。

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核定后,有前项第二款以外各款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并重新遴选,报本会核定。

第4条 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应依本会核定其非会员理事及监事之名额,提报该名额二倍之理事及监事名单,检附符合第二条且无前条第一项各款情事之证明或声明文件,报本会核定。

第5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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