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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分行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25 生效日期: 1994-07-2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一、加强财务管理组织领导
  分行的财务管理工作是全行性的工作,要在行长统一领导下,由会计部门集中管理全行的一切财务收支。在总行新的财务制度未颁发前,全行各项费用开支要严格按照财政部(90)财商字第500号文件《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分行《关于贯彻执行财务制度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乱摊乱挤成本。

  二、加强收入的管理
  1、全行的各项收入均应按照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准确计算、正确反映,保证损益的真实性。营业处要按有关规定计收营业收入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中的各项利息收入,加强复核检查工作,做到不错、不漏,确保收入的准确真实。对未能及时收回利息,营业、计划、会计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积极催收,加强利息收入的管理。
  2、经批准分行用信贷基金投资的金融实体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融通中心、北京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历年会计年终决算工作通知精神,年底投资分红均应列入分行损益。
  外汇调剂中心损益也应列入分行。以上收入不得截留或作其它帐务处理。
  3、暂付款项科目是用于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款项支出,不得用于非营业性支出垫款,除业务周转金、待查错帐、待处理出纳短款、待处理错帐损失款,可由营业部门在办理业务中有权垫款外(但大额垫款须经行长批准),其他与以上业务无关的垫款均应报会计处审查,经主管会计行长批准后,营业处方能列帐。凡属分行与借款单位双方协议有偿使用的垫款,借款单位年末应将本金利息一并划归分行,由营业处冲销垫款,利息列入分行损益。
  4、各有关处室经管的如职工房租、取暖费、注册费、工本费以及经批准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变价收入都要设簿登记,除注册费收入应交营业处在“营业收入”科目下“其他收入”户列帐外,其余各项收入均应及时交行政处冲减有关费用开支。以上各项收入应随收随交至迟每月汇总交一次,不得截留动用,随意座支或私设“小金库”,如违反此规定一经查出由各处长负责。
  5、分行有关处室在稽核和各类检查工作中,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严肃金融纪律,对于各类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法规处理的罚款,应按有关制度规定及时收缴,上缴财政,不得挪作他用。
  有关处室上缴财政罚款后,经与财政局申请协商返还给分行的办案经费(外汇除外),应及时交回分行,由会计处统一分户管理。在办案中所需的经费,要事前提出用款计划,经主管行长批准后会计处方可列支。

  三、清理固定资产,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近年来,由于购置的财产资金来源多渠道,致使有些财产无法列固定资产帐,由此形成了帐外财产。为了健全分行财产管理体系,保证分行财产的完整,会计处已于九三年底由各处室进行了财产自查工作。在自查基础上,在分行未搬入新办公楼前,要组织有关处室对全行各处财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点、清查和登记,建立、健全财产帐务,落实财务管理责任制,做到帐实相符。

  四、几个具体问题
  1、最近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价(收)字(1994)第70号《关于开展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会计处对分行所使用的“北京市行政性事业统一收费票据”进行了清理,发现在使用票据方面存在着不规范问题。为了加强对票据的管理,今后除办理经营金银制品许可证、金银产品出境许可证、发行股票债券、注册费、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可使用“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外,其他往来款项一律不得使用此种票据,原各处室手中的“行政事业”票据应马上交回行政处,确需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收费票据的应向会计部门申请说明使用原因,由会计处审查同意后,到行政处领取,未经会计处同意行政处不得私自发放,使用完的票据留底一律交回行政处保存,以备查找。
  2、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决定》,人民银行进行了职能转换,宏观管理工作及新业务日益增多,今后新开办的业务,如需费用开支,应事先书面报会计处,经主管会计行长批准后,行政处方可列支。
  3、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今年市控办核给我行购买力指标98万元,由会计处、行政处在指标内掌握支出。各处室有需购置的国家规定控制的专控商品,应事先办好专控手续,未经批准和未办好专控商品手续擅自购买的,一经查出由所在处处长负责。
199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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