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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1 生效日期: 2005-12-21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5]255号
  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西安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的若干规定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5〕45号)和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精神,对已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及新征地农民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足部分,政府给予30%到23%的财政补助。现就该部分财政补助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补助部分市、区分担比例 
  (一)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不含浐河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由区财政分担35%,市财政分担65%。 
  (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长安工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含泾河工业园)和曲江新区范围内的,由开发区全额负担。 
  (三)浐河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在浐河经济开发区没有明确归属前由灞桥区财政全额负担。 
  (四)浐灞河集中治理区范围内的由浐灞河集中治理区全额负担。 
  二、按以下原则向区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注入财政补助资金 
  (一)本区范围内当年需财政补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的财政补助资金(不含市财政补助部分)总和小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本区财政将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注入财政专户。按本规定财政补助部分市、区分担比例需要市财政承担的,由区财政向市财政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市财政审核后通过市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将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注入该区财政专户。 
  (二)本区范围内当年需财政补助的被征地农民全年参保的财政补助资金(不含市财政补助部分)总和大于50万元的,每年区财政补助不少于50万元,分年度注入财政专户(最长不能超过10年)。按本规定财政补助部分市、区分担比例需要市财政承担的,由区财政向市财政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市财政根据全市的资金需求情况审批并可分年度(最长不超过10年)按比例通过市社会保障财政专户注入该区财政专户。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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