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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税局关于开展2006年本市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5 生效日期: 2005-12-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税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流[2005]7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4〕135号)和《上海市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试行办法》(沪地税流〔2004〕185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5年起开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审(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现对2006年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布置如下: 
  一、2005年12月31日前,本市所有已被认定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均要参加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二、2006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从2006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从2006年2月1日起,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凭《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才能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统一发票。 
  三、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实施。在2006年1月底前涉及调整户管的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对调整的户管属自开票纳税人的,其年审工作由接受户管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四、自开票纳税人应按规定在2006年1月1日至1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包括电子格式)、《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2005年)、《发票领购簿》和2005年1至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资料,办理年审手续。未按规定报送办理年审手续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 
  五、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本次年审资料作了部分调整,增加了电子信息采集和稽核功能,自开票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填报车(船)牌号、吨位和单车年货运金额等项目,对单车年货运金额超过30万元的,必须另附详细说明。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上海市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试行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展审核和检查,单车年货运金额(汇总)、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等指标应与企业报表核对,并通过查阅征收系统中(CTAIS)的营业税申报表进行核实。1月底以前完成年审工作。对年审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颁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2006年版)。 
  七、市局提供《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和《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包括电子格式)标准样式。纳税人可以通过"上海财税"网站下载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等途径获取。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凭市局流转税处的领用通知书,到市局票证仓库领取。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等资料应由各分局税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八、年审结束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总结,并将《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和《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采集或输入计算机系统(通过市局FTP网络另行下发),于2月底前通过市局FTP网络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市局对有关车辆重复登记等情况开展评估稽核,并下达相关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复查,并按沪地税流〔2004〕185号文的相关规定处理。 
  九、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审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十、各分局在年审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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