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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教育厅关于省旅游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8 生效日期: 2002-11-18
发布部门: 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计委
发布文号: 云计收费函(2002)297号

 省旅游局:
  你局《关于云南省旅游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收费标准的请示》(云旅人教[2002]146号)收悉。鉴于云南省旅游学校己经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公安厅《关于同意曲靖师范学院等6所学校具备招收留学生资格的批复》(云教外[2002]31号)批准,具备招收外国留学生资格,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云南省旅游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招收外国留学生收费标准。参考国外大学接受留学生的收费办法,只规定各项收费的幅度。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省计委、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如下:
  (一)学费:
  中专生:每人每学年5000元--9000元;
  进修生:每人每课时10元--30元。具体收费标准,根据教学计划安排以及学习时间的长短确定。
  “一对一”学习生(一个老师教一个学生):每课时40元。
  (二)住宿费:不带单独卫生盥洗设备和电话的双人间留学生宿舍,每个床位每天住宿费标准为10--15元;带单独卫生盥洗设备和电话的双人间留学生宿舍,每个床位每天住宿费标准为15--20元。留学生单独住一间宿舍时,按两个床位标准收费。
  (三)其他费用:伙食费、校内医疗费、教材费及教学计划之外的实验、实习、专业参观等费用,按实际成本计价收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学校对自费来华留学生的所有收费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为方便来华留学生在境外计算来华学习的有关费用,学校可按对外提供收费标准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公布约折合的美元金额。留学生自愿交纳外币的,按收取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外币计价收费。

  三、来华留学生中途退学或转学时,已收取的学费不转、不退。留学生因毕业、结业、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当月住宿费按实际天数结算。

  四、根据我国政府与派遣国双边协议来华的自费留学生,应按接受学校规定并报经省计委、省教育厅备案的自费留学生收费标准交纳各项有关费用;享受我国政府部分免费待遇的留学生,应按上述标准交纳免交部分之外的有关费用。

  五、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前必须凭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公安厅批准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文件,到省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同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和《云南省计委、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文件的通知》(云计收费[2002]798号)规定,认真做好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规定自2002年秋季招生时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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