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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联合婚礼参加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8 生效日期: 2004-10-2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 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改善社会风气,倡导婚礼节约,推行示范性婚礼仪式,办理联合婚礼事宜,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申请参加台北市(以下简称本市)联合婚礼(以下简称联合婚礼)者,须男女双方当事人未有违反民法及相关法令规定之情形者,且应于报名期间检附相关文件亲至本市区公所办理报名。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并应备齐相关证明文件:

一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同意书二份。

二现役军人:所属机关核准之军人结婚报告表一份。

三外籍人士:单身证明。

第3条 身心障碍者申请参加联合婚礼,本府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得保留名额优先受理。

第4条 申请人经审核符合参加资格,每对须缴交服务费新台币一千元。缴费后无故退出或被取消参加资格者,服务费概不退还,且一年内不得再申请参加。但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于婚礼前检具证明,经民政局同意者,得于联合婚礼结束后一个月内申请无息退费,逾期不予受理。

市民联合婚礼如因天灾、战争或其它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无法如期举办或停办时,民政局无息退还每对申请人所缴交之服务费,申请人不得异议或请求任何赔偿。

第5条 每对新人应参加讲习会,双方当事人应于规定时间准时出席,无故缺席者视同弃权,取消参加婚礼资格。但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席,于讲习会前检附证明,经民政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6条 民政局得结合民间资源共同办理联合婚礼。

第7条 本办法所定之书表格式,由民政局定之。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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