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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31 生效日期: 2006-03-31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6]1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0号)下发后,全省各地认真进行贯彻落实,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加大了农田水利建设的组织和领导力度,制定并完善了一些规划,总的形势较好。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机制不活、投入不足、规划不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抓好国办〔2005〕50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促进新时期全省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重大意义,把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新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全力推进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从部门职责出发,从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选择、资金安排上给予支持。县、乡政府要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和责任,落实有关政策,组织规划编制,抓好项目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努力增加政府投入 
  财政部门要加大现有省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对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建设的农田水利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上,继续把农田水利建设作为中低产田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逐年加大用于水利建设方面资金投入力度,力争"十一五"期间,每年用于农田水利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由1.5亿元提高到2亿元。发展改革部门要调整预算内投资结构,切实增加预算内投资用于农田水利的投资比重和总量;扶贫开发资金继续把农田水利投资作为重点;土地出租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要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要整合全省现有各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安排和过度分散使用,在保持资金渠道不变的情况下,按照资金的使用方向,将各渠道的资金尽量捆起来使用,着力抓好重点项目建设和国债项目配套,增强资金使用合力和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认真做好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 
  全省各地按现行管理体制编制规划,省里扩权的县(市)独立编制规划,由本级政府审批后报省有关部门备案,延边州所属各县(市)规划由州政府审批后报省有关部门备案。全省相关的专项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规划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求实效,并作为申报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依据。 
  四、积极探索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和新办法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对农民筹资投劳的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给予支持,可以采取项目张榜公示制度,在获得2/3村民或代表同意后,即可立项。对当地干部群众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财政视资金情况给予支持。 
  五、加快推进我省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制度改革 
  一是进一步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和小型农村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搞活经营权,放开建设权,调动广大农民出资投劳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二是大力发展民营水利,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全面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吸引全社会资金兴办民营水利。 
  三是鼓励扶持发展农民用水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农民用水协会组织农民自愿出资投劳建设农村水利工程。 
  六、积极做好国家资金的争取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县(市、区)要密切配合,协同动作,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确定的资金投向,全力做好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工作,努力争取国家对项目和资金的支持,力争国家在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示范、水土保持、小型农田水利"民办公助"等项目和资金安排上都比上年有所增加。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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