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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5 生效日期: 2003-04-15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呼政发[2003]26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经查,《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呼政发[2002]7号)第十三条'未经综合验收或者未办理分期验收手续,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的资质证书'的规定,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 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相冲突。现将该规定修改为'未经综合验收或者未办理分期验收手续,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吊销开发建设单位的资质证书。'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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