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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本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暂行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29 生效日期: 2006-05-2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现将本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暂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向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 
  二、医疗废物处置费实行分类计费的办法。 
  (一)有住院病人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按住院病人实际占用床日数每日1.45元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对于有床位但产生医疗废物较少的单位(如精神病院、结核病院、疗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也可按医疗废物的重量支付处置费,付费标准为每公斤1.77元。 
  (二)无住院病人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月平均产生医疗废物30公斤以下的,每月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80元;月平均产生医疗废物30公斤及以上但不足100公斤的,每月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150元;月平均产生医疗废物100公斤及以上的,按实际重量,以每公斤1.77元标准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与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处置费相关事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与按床位收费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先按照上一年度该单位的编制床位数签定协议并收费,到年底根据市卫生局提供的该单位的住院病人实际占用床日数核算,多退少补。 
  四、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应通过转帐方式将医疗废物处置费支付到指定帐户。对于无法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付费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由处置单位派人定期上门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医疗机构等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 
  五、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经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收费实施情况,报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 
  六、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七、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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