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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2 生效日期: 2005-12-12
发布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2005]1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的养老服务事业,逐步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和《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政府倡导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事业的新路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机制和运作机制,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基本原则: 
  (1)服务对象公众化原则。以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服务为发展宗旨,满足广大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2)服务方式多样化原则。居家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大力发展家政照料、医疗保健、护理康复、精神慰藉等多种服务项目,实行有偿、低偿、志愿服务,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3)服务队伍专业化原则。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养老服务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4)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加强政府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支持和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事业,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5)运作机制市场化原则。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社会化、市场化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公平竞争市场。 
  (6)城乡发展一体化原则。统筹城乡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 
  (三)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辅助,覆盖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即苏州模式)。其中,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现城乡一体化网络,街道(镇)建有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建有养老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有老年人健康档案,开设老年人常见病专科和家庭病床,覆盖面达到全市老年人口的90%以上,老年人日间护理、康复床位达到5000张以上。各类养老机构床位总量达到全市老年人口的18‰以上,城区22‰以上;具备全护理、半护理服务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总量的30%以上。各类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业人员经职业技能培训全部实行持证上岗服务。 
  (四)规划布局: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发改委、建设、规划等部门按每个镇、街道拥有养老综合服务设施总床位数不低于200张(不包括县级市、区以上政府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床位数)的原则和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的建设标准规划建设当地的养老服务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划一处或多处、分期分批建设,并尽量安排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适宜人居的区域。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扶持政策 
  (五)项目审批政策。对符合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有关部门要给予优先审批。对列入规划的包括原来已经建有的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或改变性质。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按照有关拆迁办法给予补偿安置。 
  (六)土地使用政策。对纳入建设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列入年度用地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应予划拨供地;应当采用协议供地的优先搞好用地服务;应当公开交易的通过公开交易方式供地。 
  (七)费用减免政策。经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等社会福利机构(下同),可减免有关费用。所涉及的税收按国家现行优惠税收规定执行,免征营业税和暂免征企业所得税,暂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免收按职工人数收取的城市人防建设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规划技术服务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基金、教育地方附加费、治安联防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绿化补偿或占用绿地费;暂不征收污水排污费;减半收取人防建设费、义务植树费;救护车及生活用车养路费经报请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减免征收;减半收取房屋产权登记费;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收费;安装电话免收一次性接入费,使用电话及办理其他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收费;安装有线电视减半收取初装费,月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 
  (八)培训和用工政策。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吸纳持有苏州市(含各县级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政府免费提供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可申请享受当地社会公益性岗位政策。 
  (九)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政策。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专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如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在符合同等条件情况下给予优先审批。 
  (十)社会捐助政策。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按社会福利机构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可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对象的生活和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募集的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捐赠支持养老服务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凭受捐赠单位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政府资助政策。政府财政部门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行资金扶持。平江、沧浪、金阊三个区资助标准如下:对社会力量兴办(新建)的养老机构,根据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的不同类型和相关设置要求,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分别按每只床位不低于2500、3000、3500元的标准分3年给予资助;对以社会独立法人名义经营的养老机构(包括原来由政府办现实行转制,或由社会组织和个人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养老机构),以入住6个月以上的本地户籍老人数,按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种类型,分别给予每月不低于50、80、100元的床位补贴;对每年固定服务(连续时间6个月以上)老年人达到一定数量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经费补贴,其中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外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按固定服务每50户老年人家庭不低于5000元/年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经卫生部门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固定开设每50户老年家庭病床不低于1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取得ISO质量体系认证的各类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补贴。其他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以上标准自行制定。 
  政府对居家养老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实施援助服务。对居家低保孤寡老人、低保边缘孤寡老人以及生活困难的老劳模、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当地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的8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援助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进养老机构的居家'三无'老人,当地政府应安排他们进机构养老;对生活困难且不能自理需要进养老机构的老劳模、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以及当地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的80岁以上老年人,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 
  以上政府资(援)助资金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进一步完善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相关机制 
  (十二)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目标管理机制。市政府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列为实事项目,具体由有关部门明确量化指标,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十三)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经费投入机制。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各级财政要不断增加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资金投入。从2006年起,各市(区)按上年度户籍人口60岁以上的老年人数,以每人80元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事业经费(不含各级政府原来对'三无'、'五保'老人的保障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今后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其中,平江、沧浪、金阊三个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市里承担30%,区里承担70%。养老服务事业资金主要用于政府养老服务建设项目、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援助服务'等。 
  (十四)建立养老服务社会化运作机制。积极探索'公办民营'和'民办公助'路子。社会力量可以合资、入股、购买和租赁等方式参与国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经营。对各市(区)以下政府、集体办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开展经营主体改革试点,逐步实现'管办分离'。各地可采取养老机构房屋产权和使用性质不变、内部设备公开转让实行经营主体转制,由社会组织或个人负责经营;也可以采取由社会组织或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民办公助'机制,政府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施资助政策,鼓励、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对采取多种所有制形式创办的养老机构,有关部门要明确其产权关系,防止发生产权纠纷。 
  (十五)建立养老服务行业管理机制。民政部门对各类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行社会福利机构认定制度,会同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保、卫生、安监、公安、环保、物价等部门实施行业监管。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 
  (十六)严格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认定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做好辖区内各类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社会福利机构认定工作,进行行业监管。对申请认定社会福利机构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民政部门要会同建设、安监、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12-99)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对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床位设置、服务设施等方面以及服务人员配备进行严格验收,向社会进行公示,符合规定条件后方可认定为社会福利机构。 
  (十七)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整改或整改以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社会福利机构享受的各种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盗用社会福利机构名义骗取各种扶持政策的,有关部门有权中止并追回相应的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十八)加强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化培训。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的规范管理,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试行)》,对全市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到2008年底,凡是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其服务从业人员一律要求持证上岗,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社会福利机构资格和相关扶持政策。 
  (十九)培育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以各市(区)为单位,由民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 
  四、进一步强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组织领导 
  (二十)各级政府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要统筹整合养老服务资源,减少重复建设。对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一)各地老龄委要充分发挥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作用,集中社会各方力量,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形成党委政府重视、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支持的良好氛围。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当好政府的参谋,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社会福利机构的认定、政策扶持、经费资助、日常监管等具体操作办法,并做好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发改委、财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房管、交通、文广、卫生、安监、物价、税务、工商、国土、供电、供水、电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主动承担任务,落实相应措施,共同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二十二)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重要意义和先进典型事例,通过舆论宣传、社区教育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重视养老问题,增强责任和义务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老、关心支持养老服务事业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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