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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国道318线万(州)分(水)段变更相关事宜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2 生效日期: 2005-12-02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员
发布文号: 渝价[2005]631号

万州区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委员会: 
  你们联合上报《关于国道318线万(州)分(水)段撤消分水收费站及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万州交委文〔2005〕13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我们研究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现将有关情况批复如下: 
  一、国道318线万州至分水段公路全长30.6公里,该段公路按山岭重丘二级公路的标准改造,项目总投资4719万元,其中银行贷款4640万元。1997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分别以渝价〔1997〕268号文件批准该段公路试收费,以渝价〔1998〕615号文件批准该段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减少收费站点,大力发展地方经济,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撤消国道318线万州至分水段公路分水收费站的批复》(渝府〔2005〕237号)文件的规定,同意撤消分水收费站,保留麻柳湾收费站,并对该段公路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作如下的调整。 
  二、收费标准 
  站点 
  标准 
  车型 
  麻柳湾收费站 
  摩托车(二、三轮) 
  2元/车次 
  10座(含)以下客车 
  1吨(含)以下货车 
  7元/车次 
  11-30座(含)客车 
  1-3吨(含)货车 
  13元/车次 
  31--50座(含)客车 
  3-5吨(含)货车 
  25元/车次 
  5-10吨(含)货车 
  51座以上客车 
  6元/吨次 
  10-15吨(含)货车 
  4.8元/吨次 
  15吨以上货车 
  4.2元/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降浮后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其他有关事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4〕798号和渝价〔2005〕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撤消国道318线万州至分水段公路分水收费站的批复》(渝府〔2005〕237号)文件的规定,同意撤消分水收费站,保留麻柳湾收费站,对过往的车辆实行过站式双向收费。万州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车辆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 
  四、收费主体:万州区路桥收费管理处 
  五、该段公路收费时间维持原批准的收费时间,即从1998年12月25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变更的相关事宜自接到本文之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渝价〔1998〕615号文件。 
  六、收费范围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情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市政府批准执行抡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余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通行费。 
  七、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50人以内。 
  八、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核后拨付使用,专款用于偿还公路贷款本息和收费人员正常经费开支及道路维护,并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此复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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