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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高速公路上因特殊情况停车造成交通事故应如何认定责任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3-04 生效日期: 1999-03-04
发布部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9)45号

河南省公安交警总队:
  你总队《关于高速公路上因特殊情况停车造成交通事故应如何认定责任的请示》(豫公交(1998)8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因事故、施工等原因而滞留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和超车道上的车辆如何采取安全措施,应当依照《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 十九 条、第 二十二 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二、如果因滞留车辆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而造成后方车辆与其追尾相撞的事故,其事故责任应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视双方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认定责任。
  此复

 
199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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