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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0 生效日期: 2005-10-10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办字[2005]11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农牧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漠、片面追求牧业经济效益,放松了对禁牧的管理,偷牧事件屡屡发生,禁牧反弹现象有所抬头,对我省生态环境恢复,尤其是张家口、承德市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的生态保护构成威胁。为认真贯彻《河北省关于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的暂行规定》(省政府〔2003〕第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禁牧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禁牧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禁牧作为恢复保护本地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大事来抓,充分认识现阶段禁牧工作对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制定禁牧年度考核的责任目标,层层落实,确保禁得住,不反弹。对禁牧反弹严重和对偷牧处理不力的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要按照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采取综合措施保证禁牧后饲草饲料的平衡供应。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要合理利用现有的禁牧舍饲圈舍、饲料机械等基础设施,确保圈舍、饲料机械不闲置不挪用。以草业建设为核心,突出抓好牧草、饲料作物收获及秸秆青贮、微贮工作,广泛开辟新的饲草饲料来源,确保饲草的有效供给。积极推广与家畜舍饲相配的牧草拉伸膜打包青贮技术和饲养管理技术,促进家畜舍饲效益的提高。大力做好家畜的品种改良和养殖结构调整工作,根据本地牧草生产和供应情况,确定合理的家畜饲养规模。张家口、承德市要以建成全国优质奶源基地为目标,大力发展奶牛,努力提高良种奶牛、肉牛和绵羊、小尾寒羊等等适合圈养品种的比例,增加畜群的基础母畜比重,提高出栏率和商品率。 
  三、确保禁牧的长期稳定实施。要严格执行《暂行规定》,落实相关制度,切实推进禁牧工作,依法打击各种违禁行为。市、县政府要协调畜牧、林业、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暂行规定》明确的禁牧管理职能,做好禁牧的管理和联合行政执法工作,严禁在草原、林业用地和荒山荒坡放牧家畜,严厉打击偷牧行为。对因放牧造成草地、林地生态建设成果及设施毁坏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四、完善草原分户承包使用责任制。要进一步完善落实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草原承包责任制,争取利用今冬明春农闲时间把工程区草原资源全部承包到户。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采取不同方式落实草原承包制,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明确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充分调动农牧民自觉禁牧、保护草原资源的积极性。在分户承包使用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草原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的转包、转让等有偿使用流转机制,充分实现草原的使用价值。 
  五、做好禁牧工作的宣传、督导、检查工作。要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暂行规定》和实行科学舍饲养殖提高效益、增加收入的典型经验,宣传禁牧保护环境是保障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惠及子孙的长远大计,提高广大农牧民对禁牧意义的认识。 
  2005年10月中旬各市、县(区)政府要组成禁牧工作检查组,对禁牧的宣传、联合行政执法及违禁典型案例查处以及配套舍饲技术培训、推广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二○○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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