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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经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加强全省利用外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0 生效日期: 2006-02-20
发布部门: 江西省经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发布文号:
  利用外资统计是了解和反映利用外资规模水平的重要手段,是进行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省利用外资的规模扩大和质量水平的提升,利用外资统计的作用日益突出,工作要求更加严格。为适应利用外资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统计工作,提高利用外资统计质量,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商务部《外商投资统计制度》和外资统计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江西省外商直接投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要求》,结合新要求的贯彻实施,现就加强我省利用外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利用外资统计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统计法》要求开展利用外资统计工作,继续坚持及时、准确、全面的统计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国家商务部《外商投资统计制度》和外资统计的各项规定,使我省利用外资统计更加规范和科学,真实客观反映我省招商引资情况和企业发展状况。 
  二、加强利用外资统计责任体系建设。各设区市、县(市、区)外经贸部门要高度重视利用外资统计工作,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加快利用外资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努力提高数据处理和管理水平,要建立工作责任制,统计人员、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分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设区市外经贸部门每月上报的统计报表须经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分别审核签发后报省外经贸厅。 
  三、加强利用外资统计分析。根据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新要求,利用外资统计工作应由注重数据的收集整理向注重数据质量的控制转变。要更全面多角度地进行外资统计分析,完善吸收外资质量评价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决策依据和政策导向的作用。 
  四、逐步实现与商务部统计口径相一致。针对我省接受沿海外资企业转移较多的实际,我省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现以全口径与商务部口径两种方法统计,今后要逐步向商务部口径过渡,提高外商以国(境)外现汇(包括现金、进口设备、外资企业经外汇管理部门认证的税后利润等)出资比重,从2006年始,以设区市为单位,每月上报的外资统计数据,国(境)外现汇比重原则上要达到50%以上,且要逐年提高比重,并作为今后每年利用外资先进评比考核的重要指标。 
  五、进一步严格外商以人民币方式出资的统计。除转移项目以少量人民币方式出资外,其余各类项目的投资、并购和所有项目增资均必须以国(境)外现汇出资方可纳入统计。 
  以人民币出资上报统计应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外资在300万美元(不含300万)以内的项目,应建成投产;2、合同外资300万美元以上项目,应根据开工进度情况统计相应的进资金额。 
  六、加大利用外资统计检查力度。广泛深入开展利用外资统计法规学习、宣传,定期开展以提高利用外资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各级外经贸部门要从端正党风党纪的高度,坚决反对和制止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行为。建立抽查制度,省外经贸厅将不定期到各设区市检查利用外资统计工作质量情况,并进行通报。 
  附件:江西省外商直接投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要求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江西省外商直接投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要求 
 
  一、现汇出资统计要求 
  (一)现金出资 
  1、概念:现金出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以货币资本作为投资,并从国(境)外银行将外币汇到江西省境内银行,作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2、统计上报条件: 
  (1)、该企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统计系统'中录入工商注册号和工商注册日期。 
  (2)、该企业已通过联合年检(当年新批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并在'统计系统'中录入最近年检日期,同时该企业年检数据在 '网上联合年检系统'中能查询到,超过当年6月30日后补检无效。 
  (3)、该企业已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统计系统'中录入国税登记号和地税登记号。 
  (4)、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内容包括:本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累计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验资说明、银行进帐单、银行询证函、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由各设区市外经贸部门收集并保存备查。 
  3、统计数据核对: 
  (1)、必须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国际收支的投资资本金项下数据进行核对。 
  (2)、数据来源:国际收支部门的资本交易及收益→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项下数据 
  4、如发现当月上报金额大于外汇管理部门的数据,一律不予统计。 
  5、上报前必须与'统计系统'汇总子系统→数据管理→上报实际外资核查中进行核查,能列入'统计金额'栏才予以上报。 
  (二)实物出资 
  1、概念: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以进口设备等有形资产形式的投资,并从国(境)外海关出口到我国境内海关(必须以本企业名义进口设备,否则无法纳入统计),作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2、统计上报条件: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统计系统'中录入工商注册号和工商注册日期。 
  (2)、该企业已通过联合年检(当年新批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并在'统计系统'中录入最近年检日期,同时该企业年检数据在 '网上联合年检系统'中能查询到,超过当年6月30日后补检无效。 
  (3)、该企业已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统计系统'中录入国税登记号和地税登记号。 
  (4)、已在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统计系统'中录入海关注册号。 
  (5)、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内容包括:本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累计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验资说明、海关进口报关单、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由各设区市外经贸部门收集并保存备查。 
  3、统计数据核对: 
  (1)、必须与海关核对,海关没有记录的一律不纳入统计。 
  (2)、如发现验资报告中的金额大于海关的数据,一律不予统计。 
  (三)利润再投资 
  1、概念: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报告期当期内形成的未分配利润,或者已分配利润中未取出部分,这些利润留存在外商投资企业,国(境)外投资者以此利润进行投资或增资。 
  2、统计上报条件: 
  (1)、该企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统计系统'中录入工商注册号和工商注册日期。 
  (2)、该企业已通过联合年检(当年新批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并在'统计系统'中录入最近年检日期,同时该企业年检数据在 '网上联合年检系统'中能查询到,超过当年6月30日后补检无效。 
  (3)、该企业已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统计系统'中录入国税登记号和地税登记号。 
  (4)、利润来源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参加联合年检,且上报利润再投资金额不能大于该企业联合年检数据中利润总额栏或净利润栏填的金额,同时还要填写该利润来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13位企业代码。 
  (5)、必须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内容包括:本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累计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验资说明、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出资形式: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董事会决议、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批文、完税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必须上报验资报告原件。 
  3、统计数据核对: 
  (1)、必须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的资本项目管理部门核对,没有记录的一律不纳入统计。 
  (2)、上报的数据必须小于利润来源外商投资企业上年度利润总额或净利润,请与联合年检数据中的利润总额或净利润核对,大于或等于联合年检利润总额和净利润数据的一律不纳入统计。 
  (四)工业产权 
  1、概念:是指外商投资者依据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专有技术作价作为投资。 
  2、统计上报条件: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统计系统'中录入工商注册号和工商注册日期。 
  (2)、该企业已通过联合年检(当年新批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并在'统计系统'中录入最近年检日期,同时该企业年检数据在 '网上联合年检系统'中能查询到,超过当年6月30日后补检无效。 
  (3)、该企业已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统计系统'中录入国税登记号和地税登记号。 
  (4)、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内容包括:本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累计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验资说明、相关证书、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必须上报验资报告原件。 
  3、统计数据核对: 
  必须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的资本项目管理部门核对,没有记录的一律不纳入统计。 
  二、人民币方式出资统计要求 
  (一)现金出资 
  1、概念:是指外方投资者以货币资本作为投资,并以外方投资者名义从银行将人民币汇到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出资。 
  2、统计上报条件: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统计系统'中录入工商注册号和工商注册日期。 
  (2)、该企业已通过联合年检(当年新批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并在'统计系统'中录入最近年检日期,同时将年检数据通过'网上联合年检系统'上报,超过当年6月30日后补检无效。 
  (3)、该企业已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统计系统'中录入国税登记号和地税登记号。 
  (4)、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内容包括:本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累计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验资说明、银行进帐单、银行询证函。必须上报验资报告原件。 
  (二)实物出资 
  1、概念: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以设备、原材料等有形资产形式的投资,并将其实物整体搬迁或部分转移到江西省作为投资。 
  2、统计上报条件: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统计系统'中录入工商注册号和工商注册日期。 
  (2)、该企业已通过联合年检(当年新批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并在'统计系统'中录入最近年检日期,同时将年检数据通过'网上联合年检系统'上报,超过当年6月30日后补检无效。 
  (3)、该企业已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统计系统'中录入国税登记号和地税登记号。 
  (4)、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内容包括:本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累计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验资说明、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必须上报验资报告原件。 
  (三)、统计数据核对 
  (1)、从外省整体搬迁设备出资的必须有海关记录,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原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2)、人民币购买设备出资的必须提供购买设备发票(复印件)及资产评估报告。 
  (3)、以房屋、树、果园、土地使用权等出资的不列入外商直接投资统计。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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