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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全省到期限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0 生效日期: 2006-02-10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全省到期限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 
  为确保全省2006年7月31日到期限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工作顺利实施,现将《全省到期限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1、《全省到期限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工作实施方案》 
  2、吉林省交通厅到期限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工作组织机构 
 
 
二○○六年二月十日 
 
 
全省到期限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以建立能进能退、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为目标,运用客运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解决经营主体散、弱、小,以包代管,安全管理不力,从业人员素质低,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引导运输经营者走集约化、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的道路,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客运市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工作原则:本着改革、发展、稳定并重,优化配置客运资源,依据许可权限分级负责组织实施。 
  二、时间、步骤、措施 
(一)时间 
  从2006年1月开始至2006年7月31日前完成。 
(二)步骤 
  到期限客运班线经营权采取直接许可和招标许可二种方式进行。 
  1、各级运管机构将本地始发的到期限客运班线在运政服务大厅、客运站、运管处、所办公地点进行公示,同时在吉林省运输管理局政务公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2、下列客运班线,符合交通部2005年10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不通过招标方式实施许可。 
(1)四类班线中除县城所在地与县城所在地、县城所在地与乡(镇)所在地之外的其他班线。 
(2)同一条往返客运班线有2个以上经营主体,一、二、三类班线4台车以上、四类班线6台车以上,实行联合经营,统一结算、统一管理的,由经营主体提交联合经营管理协议或管理章程,报市(州)运输管理处审核认定。对认定为联合方式经营的线路公司化客运线路,必须在2006年5月20日前按提交的协议或章程完成联合经营改造。逾期完不成的线路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 
(3)在城乡客运一体化试点过程中,实行公交化改造的客运班线。 
  3、采取招标方式许可的客运班线经营权按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招标前7日通过省级以上报纸及吉林省运输管理局政务公开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在客运班线始发地运输管理处、所发售招标文件。在市(州)道路运输管理处接受投标。在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开标,从全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封闭评标。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评标专家组推荐的中标人和候补中标人向社会公示后,发放中标通知书或候补中标通知书,按许可权限签订合同,并在2006年7月31日前发放运输经营证照。 
(三)到期限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具体措施 
  1、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重新进行招标。在邀请招标中,原经营者不再享有加分资格。 
  2、经营者在公开招标中投标原经营客运班线,并在经营该客运班线时,无重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故,按规定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在评标时予以加分,否则予以减分。 
  3、中标人在经营期限内变更车辆,所变更车辆的类型等级及技术等级不能低于投标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车辆类型等级和技术等级。 
  4、对有2个以上经营主体营运的客运班线,原则上采用排班循环发车的方式运行。 
  5、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第 十三条规定的设立条件,被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经营范围应含有道路客运班线招投标业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报省运输管理局审核备案。 
  6、招投标应当依据法定程序进行,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对招标人及其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投标人取消中标资格。 
  7、对无人申请经营的客运班线(冷线),采取与经济热线、干线捆绑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 
  对中标后不经营冷线的经营者,视为同时放弃经济热线、干线客运班线中标经营权。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这项工作作为2006年重要工作之一,成立由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组织机构(省厅组织机构附后),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保证规范、有序实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负责,专门人员具体实施的工作机构,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新闻媒体或客运站、场进行宣传,向经营者深入宣传到期限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予以解决,切实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吉林省交通厅到期限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工作组织机构 
 
  组 长:赵静波 
  副组长:闫长文 
  成 员:宋秋江、张瑞霞、葛双平、王继森、周建、王龙飞、各市(州)交通局主管运管工作的领导 
  下设办公室在吉林省运输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办公室成员:客运处、法规处(招标办)、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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