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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轻便摩托车管理问题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9-10 生效日期: 1990-09-10
发布部门: 公安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90)公交管办第13号

张巨恩同志:
  你来信所提到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轻便摩托车是指发动机汽缸工作容积不超过五十毫升,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五十公里/小时,只供单人乘骑的两轮式摩托车。你所提出的“双排座50型轻便摩托车”也属“轻便摩托车”。《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 条第(六)项关于“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的规定,适用于条例所称的道路,包括城市道路和公路。驾驶轻便摩托车不要求戴安全头盔,但“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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