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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关于对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如何理解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9-01 生效日期: 1990-09-01
发布部门: 公安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90)公交管第131号

湖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你局八月二十五日《关于要求对〈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四十九 条第(三)项给予解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适用于双方车辆在进入坡路前都能看得见对方或者未进入坡路的车辆能够看见已进入坡路的对方车辆的情况,对双方车辆在进入坡路时均无法看到对方的,不适用该项规定。

  二、处理交通违章或事故时,《条例》其他条款已有明确规定的,不适用《条例》第七条规定。根据你们提供的事故现场图分析,我们认为可适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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