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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27 生效日期: 1994-11-27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企发[199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
  随着乡镇企业的崛起,乡镇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也日趋重要。为保护乡镇企业职工的健康,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我部《关于加强乡镇企业职工卫生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改革开放十五年,我国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乡镇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一些乡镇企业职业卫生设施不配套,一些地方疏于管理,乡镇企业的职业危害问题日益突出。为加强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保护乡镇企业职工的健康,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关系到一亿多职工及其后代的健康,关系到乡镇企业的兴衰,关系到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的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并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坚持一手抓生产,一手抓职业卫生。正确处理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的关系,在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同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乡镇企业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二)加大领导力度,健全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
  乡镇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统一规划管理乡镇企业职业卫生工作。
  所有企业特别是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必须根据职工人数,尘毒危害状况,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切实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三)认真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法规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已经制定的各项职业卫生政策、法规,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企业必须认真执行职业卫生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职工保健制度,并制定企业职业卫生责任制。
  职工应自觉遵守各项职业卫生防护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职业危害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对漠视职工安全与健康的领导,有权提出批评或控告。
  (四)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监督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的管理、监督与检查。要切实做好有尘毒危害项目的审查、审批工作;要依法建立职业卫生监督制度,部、省两级设立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监督员。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重要地区、重点行业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要督促企业对检查出的职业危害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认真整改,努力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
  (五)积极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改造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有关职业卫生的科研攻关、技术引进等组织和服务工作,推广适合乡镇企业特点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先进、适用的尘毒治理技术,要鼓励各类职业卫生防治技术人员为乡镇企业职业卫生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企业要努力改进生产工艺或产品配方,采用无毒无害的生产原料和生产工艺;对人身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标准和规程,采取有效措施;对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必须切实采取有效的多种防护措施;对高温高湿车间,应根据工艺特点,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送风及排风装置,对于与取暖无关的散发大量热量的设备,应采用保温或隔热装置。
  (六)制定规划,实行分类指导
  要进一步做好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的摸底调查工作,弄清情况,研究对策,制定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防治规划。
  各省(市、区)要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危害类型、危害状况,实行综合分析,分类指导。乡镇企业应通过技术进步和对职业危害的防治,把职业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在接受外来项目(包括引进技术、设备和生产工艺)时,必须同时落实相应的防治职业危害的配套措施,严禁在无有效防护设施的条件下,转嫁尘毒危害严重的产品。
  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不留后患;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进行,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项目,不准投产。对劳动条件不符合国家、地方职业卫生要求的,应督促企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尽快达到国家或地方的卫生标准;对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要限期解决;对在限期内不能解决的,企业应停止生产或转产。
  (七)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乡镇企业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搞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在职业危害严重的地区和重点行业,应有计划、有重点地建立职业卫生检测中心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中心。
  (八)切实搞好职工健康的保护工作
  企业招聘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时,必须对新职工进行就业前职业性健康检查。对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要进行定期检查。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企业必须为女职工和残疾职工提供健康保护。
  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合格的卫生防护用品和卫生设施,并指导职工正确使用。
  (九)加强职业卫生技术培训工作
  职业卫生技术人员缺乏,是当前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专业培训。首先要对职业卫生管理的骨干力量进行职业卫生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同时要有计划地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厂长、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要大力普及职业卫生基本知识;特殊行业的工作人员,应实行专业考试,持证上岗制度。
  (十)加强宣传教育
  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国家的职业卫生法规,宣传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宣传治理职业危害的先进典型,通报职业危害严重企业的损失和经验教训,使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业领导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使广大职工了解本岗位职业危害和预防办法,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与防治工作水平,保护乡镇企业职工的身体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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