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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扶持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0 生效日期: 2006-02-2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林业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政农发[2006]3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入战略性调整的新阶段。近年来,我市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的发展,正成为拉动郊区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力量,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继续加大对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方式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的要求,加快农产品加工贸易发展,提出关于扶持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加快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发展的意见。   一、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户进入市场,积极吸纳本地农民转移就业,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为推动龙头企业发展,按照《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继续做好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新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
  二、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行业,参考企业地方级税收贡献情况,对企业有发展前景,符合政府鼓励产业政策的项目,市财政部门给予专项支持。
  三、对从事农产品加工、再加工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规定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五、对从事农产品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其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从事饲料加工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照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引进设备符合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经国家或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在郊区投资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原来的基础上扩大规模和提升产品质量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市农委、市财政部门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
  八、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列入市级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对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专项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积极做好有关工作。
  九、各区县担保公司、担保机构,把市级龙头企业作为信用担保体系的重点扶持对象,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
  十、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农产品加工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发展方向的,市科技部门予以择优扶持。
  十一、扶持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龙头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出口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的活动,由市商务局运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立项扶持。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做好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继续抓好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工作。各郊区县参照本意见研究制定本区县扶持政策,形成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合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北京市农业局
北京市林业局
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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