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市文推字第0930004015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台中市政府中市文推字第0930004015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1点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大墩工艺师之审查,特依据台中市大墩工艺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设台中市大墩工艺师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各年度受理申请类别及简章之审议。
(二)各类别评审委员之遴选。
(三)各类别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之审议。
(四)其它有关大墩工艺师之审查事项。
三、本委员会置委员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市长或副市长兼任,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台中市文化局(以下简称文化局)局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本府就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获颁国家文艺奖、教育部文艺创作奖、中山文艺奖等国家级奖项者。
(二)具全省美展免审查资格者。
(三)获国家工艺奖三等奖以上达三次以上者。
(四)现任或曾任国内外大专院校相关科系副教授以上,并有具体研究或创作成果者。
(五)其它相关工艺之专家学者。
四、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委员出缺时,本府得予补聘;补聘委员之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五、本委员会应依当年度受理申请之类别,分别设置评审委员会,各类评审委员会置委员五人至七人,由本委员会建请市长聘任之,负责大墩工艺师书面及作品之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之委员应具备本要点第三点各款资格之一。
评审委员应亲自担任评审工作,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各类评审委员会于评审工作结束时解散。
六、本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文化局副局长担任,下置干事一人至三人,由文化局派员兼任,负责相关行政作业。
七、本委员会会议均由主任委员担任主席,主任委员因故未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八、本委员会开会时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决议事项应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各类评审委员会开会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事项应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九、本委员会对于各类评审委员会之评审结果,除有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或有其它重大违规情事者外,不得变更之。
十、本委员会及各类评审委员会成员均为无给职,但外聘委员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及交通费。
十一、本委员会所需经费由文化局编列预算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