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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外国医师来沪短期行医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06 生效日期: 2006-09-06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外国医师来沪短期行医的管理,完善有关办理程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对本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沪从事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的,其本人或者拟聘用单位应当向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后方可在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二、申请外国医师来沪短期行医注册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提交的材料应使用中文或英文,非中英文材料的应提供公证过的中文或英文翻译件):
  (一)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书;
  (二)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及公证材料;
  (三)外国医师的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及公证材料;
  (四)外国医师6个月内的健康证明,其中首次办理者需提供由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
  (五)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六)外国医师的有效身份证明;
  (七)外国医师的工作简历;
  (八)邀请或聘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含医疗机构名称、机构登记号、地址、邮编、诊疗科目等内容)。
  三、受理机构
  自2006年10月1日起,本市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的申请受理工作由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地址:镇宁路465弄181号;电话:64377020)承担,上海国际医学交流中心(地址:青海路148号;电话:52286866×8312)承担受理前的咨询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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