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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2006年度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28 生效日期: 2006-07-28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48号)精神,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依据《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将本市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审组织机构
  本市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组织机构为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会计高评委)。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计高评办),设在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肇嘉浜路800号1605室,邮编:200030,联系电话:54679568转16046分机)。
  二、关于申报程序
  根据“个人申报,社会评审,单位聘任”的原则,本市高级会计师的评审,原则上由申报人员提供本人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送下列受理单位集中后报上海市财政局:
  (一)有主管单位的将申报材料送上级主管单位集中;
  (二)无主管单位的可将申报材料送至下列受理点:
  1.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地址:瑞金南路438号三楼,联系电话:64031155转1031分机);
  2.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地址:中山西路620号二楼大厅或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五楼,联系电话:62338088或58794402)。
  三、关于报送材料时间及要求
  (一)报送材料要求
  1.由本人按照申报高级会计师材料目录(见附件1)要求提供材料,并填写自荐综合材料(见附件2)和花名册(见附件3);
  2.表格必须通过上海财税网(www.csj.sh.gov.cn)下载,输入有关内容后打印上报;
  3.申报人员提供的学历、资历、论文等书面材料必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核实盖章,包括申报人员在会计师任职期间遵纪守法、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等方面;
  4.评审费500元,报送时一并交纳。
  (二)受理单位集中时间:从2006年8月20日起至2006年9月20日止(星期六、日除外),接待时间,上午9:00一11:30,下午1:30一5:00。
  (三)受理单位报送市会计高评办时间:2006年9月30日前。
  四、关于委托地方评审
  国务院各部委设在本市的直属单位的申报对象,需要委托地方评审的,可以由单位书面委托要求市会计高评委评审其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五、有关说明
  1.申报人员除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条件外,还需在上海取得《上海市居住证》一年(含)以上;
  2.自2006年起,凡当年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者,从次年起在有效期内申报评审。
  六、本通知可通过上海财税网查询。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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