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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督导团若干工作制度(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09 生效日期: 1994-09-09
发布部门: 教育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家教育督导团若干工作制度(试行)》,经国家督学会议讨论,并经我委领导审查同意,现印发试行。国家督学按规定所开展的督导或调研活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予以支持。特制订如下几项工作制度,先予试行。
  
一、国家督学主要工作职责
  1.参与教育督导团安排的有关教育督导工作法规、文件的拟订工作。

  2.参加教育督导团组织的教育督导活动。

  3.参加教育督导团组织的调研活动。

  4.接受邀请,参加地方的教育督导或调研活动。

  5.对我国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二、工作计划、总结

  1.每年年初,由督导团办公室草拟教育督导团年度工作计划,经督导团工作会议或督导团办公会议讨论后组织实施。

  2.全国性的教育督导和调研活动,由督导团办公室提出具体工作方案,经督导团办公会议讨论后组织实施。

  3.每年年底,对上述工作计划或活动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作出总结。
  
三、会议制度

  1.国家教育督导团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总督学主持,副总督学和全体国家督学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确定教育督导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制定教育督导工作法规和重要的政策文件。

  2.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总督学主持,副总督学、专职国家督学、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视情况可请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其他干部列席参加。会议主要任务为:研究落实教育督导团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全国性教育督导活动方案;研究有关教育督导重大工作事宜。

  3.有关教育督导工作的全国性或地区性会议,本着精简会议的原则,按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召开。
  
四、文件审批制度

  1.凡属对教育督导行政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均以国家教育委员会名义下发,由委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审批;以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有关文件,由委办公厅负责同志审发。

  2.凡以国家教育督导团名义印发的文件、函件,或发表的教育督导报告、公报,由总督学签发;或由总督学授权,副总督学签发。

  3.凡向国务院或李岚清同志的请示、报告,均按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由委主任或主管副主任签发。

  4.凡以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有关行政事务工作的文件,由督导团办公室主任签发。

  5.其他有关文件的办理、运转,均按国家教育委员会的规定要求办理。

五、办好《督导通讯》
  1.《督导通讯》系工作简报,刊载有关督导工作文件、领导同志讲话和工作指导性的言论,交流各地督导活动信息,选登有关工作经验。

  2.《督导通讯》的编辑工作由督导团办公室负责。
  
六、条件保证

  1.国家教育委员会向国家督学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2.国家督学参加教育督导团组织的全国性教育督导活动,所需经费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此项经费,由督导团办公室按年度提出预算(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出专项预算),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负责同志审核批准后,负责具体安排。

  3.国家督学根据教育督导团安排,在地方进行教育督导或调研活动,所需经费,除国家教育委员会拨发的以外,请原工作单位或所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协助解决。

  4.国家督学接受邀请参加地方的教育督导或调研活动,所需经费,由邀请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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