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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9 生效日期: 2006-04-19
发布部门: 贵州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民政局:
  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由驻社区单位或个人在社区范围内单独或联合举办,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的民间组织--社区民间组织不断发展,已逐渐成为推进社区建设的一支新生力量。为推进我省社区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使其在完善社区服务体系、维护社区稳定、发展社区自治、构建和谐社区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社区的稳定与和谐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社区民间组织发展健康与否直接关系到和谐社区的构建和社会政治稳定。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是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需要,是满足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管理、推进社区自治的需要。重视和加强社区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工作,有利于扩大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提高社区治理水平,有利于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

  二、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因地制宜加快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不断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加强分类指导和管理,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类、服务类的社区民间组织,不断提高社区民间组织整体质量,完善社区民间组织的服务功能,引导社区民间组织规范发展并发挥积极作用。

  三、社区民间组织规范管理的基本要求
  社区民间组织包括社区社会团体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民间组织。社区民间组织的成员必须是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活动范围原则上只限于本社区(社区间交流、比赛活动除外),活动内容和方式必须是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在不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逐步把社区民间组织纳入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轨道。
  (一)成立社区社会团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2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1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30个;
  2、有规范的名称;
  3、在社区内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活动场所;
  4、有2000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二)成立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3000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在社区内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的活动场所。
  (三)登记程序
  社区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由县(市、区)的相关部门担任,也可委托所属乡镇政府或作为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担任。社区社会团体不执行筹备期,条件成熟可直接申请成立登记。
  申请设立社区民间组织,发起人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活动资金证明和活动场所证明;
  4、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复印件,社区社会团体还需提交会员名册;
  5、章程草案。
  (四)备案管理要求
  对于尚未达到上述登记条件,但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民间组织,由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乡镇)核准备案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经备案的社区民间组织待发展完善符合登记条件后,再向民政部门正式申请登记。对于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不能发挥积极作用的社区民间组织,要区别不同情况劝其解散或责令解散。

  四、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抓好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工作的重视,并出台培育和扶持社区民间组织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其健康发展。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联系,搞好部门协调配合工作,共同抓好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社区建设的社会参与和民主自治水平,积极引导社区民间组织为建设管理有序、治安良好、人际和谐的现代化社区做出积极贡献。

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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