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6)财税地字第002号
陕西省税务局: 你省陕税二[1986]014号报告悉.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是否再征收'公用事业费附加'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1985年3月,财政部(85)财预字第23号文件规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原有的`公用事业附加`和`工商所得税`附加仍按现行制度规定执行.'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10月,财政部(85)财税字第195号文件规定:'对集体企业不再征收所得税附加',但'公用事业附加'仍按规定继续征收.这主要是考虑到,长期以来城市维护和建设方面的欠账较多;开征城建税后,一些地区达不到原有几项资金的水平.因此,对过去规定的城建资金渠道不能全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