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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2 生效日期: 2006-09-22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并政发[200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太原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西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建设,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各县(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辖区内各类防雷装置建设进行监督指导,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分段验收、竣工验收、年度检测,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由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预警预报服务,并及时启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建设、安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御雷电灾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雷电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和雷电科研经费投入。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销和贮存场所; ?
  (三)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 ?
  (四)程控系统、卫星接收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
  (五)露天大型娱乐、游乐设施; ?
  (六)其他易遭雷击的建(构)筑物、设施等。?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审批手续前,须将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包括设计说明和施工图纸)及时报当地政务大厅气象审批窗口进行专项审核。市辖六区及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统一到市政务大厅气象审批窗口办理。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经审核合格的防雷装置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取消或变更;确需更改原设计时,应按原设计审批程序报批。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备案手续前,须报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专项验收,验收时须提交防雷装置分段检测报告书;经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第十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安全检测制度。凡属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商店,如火药库、各类油库、油气站、化工厂、塑料厂、打火机厂等,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防雷安全检测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应做好防雷装置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建立完善检测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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